法令規章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推動海山學領域研究,整合研究資源,培育相關研究人才和,並促術合作交流,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設置「國立臺北大學海山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發揮研究群功能以推動整合研究,設下列各研究組:
(一)歷史文化組
(二)社經變遷組
(三)創新推廣組
前述研究分組調整,得視需要報請校長核定之。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研究人員與秘書若干名。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本校相關領域之專任教授或研究員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各研究組設召集人一名,協調推動該組之研究工作,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專任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教師或研究人員,提請校長聘兼之。本中心得因應研究推廣之需要聘請約聘研究及行政人員,並邀請國外專家學者為客座研究員。
第四條
本中心不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各研究組召集人及其他參與研究計畫之教師組成,並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中心得設諮詢委員會,由中心主任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委員,討論中心發展方向,並提供中心業務之諮詢服務。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人力得在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七條
本中心可對外提供諮詢服務及接受委託研究,或與國內外有關單位進行合作研究。
第八條
本中心所需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除向相關單位及校內申請補助外,得接受委託研究及贊助。其經費收支暨財務保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中心應於每學年終了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